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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

时间:2009-04-14 15:51来源:未知 作者:银钟 点击:
  

一、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。

二、截止200812月(税款属期),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老标准(工业企业100万,商贸企业180万)的小规模纳税人,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,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,仍按原责令认定办法执行。

三、从200911日起,连续12个月(含2008年)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(工业企业50万,商贸企业80万)的小规模纳税人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,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。

四、从20091月(税款属期)开始计算(不含2008年),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。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,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,不得抵扣进项税额,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五、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,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。